三、基本原则
合理合法,规划用地。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按照《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和《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等的规定,依法进行生猪生产规划,既节约用地,又确保生猪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我省土地资源可利用实际情况以及环境承载能力,充分利用荒山、草坡及未利用的废弃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统筹考虑,科学规划。全面考虑各地土地资源、生态环境和产业基础,从综合平衡全省供需出发,科学规划生猪养殖用地和可循环养殖方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划定生猪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已经开展生猪养殖的地区,要综合考虑现有土地性质、环境状况及所在区域的环境容量和市场需求等因素,确立其合法性和整治要求。位于水源保护区、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的生猪养殖场要限期搬迁或关闭。对需要搬迁或关闭的生猪养殖场,各级政府和管理部门要正确引导,合理补偿,化解搬迁过程产生的各种矛盾。
综合利用,保护环境。遵循种养结合与清洁生产的原则,坚持走生态养殖之路,维护区域性种养平衡、优化全省农业产业资源,保障全省生猪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按照“节能减排”的要求,综合利用废弃物,有效削减污染物的排放量,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良好的空气环境。根据《
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和《
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的规定,东江流域内建设大中型生猪养殖场实行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珠江三角洲河网区原则上不得新建、扩建生猪养殖场。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畜禽养殖。鼓励生猪养殖场中水回用和粪便等废弃物综合利用,促进生猪产业由资源依赖性产业向资源维护性产业转变,发展循环经济。
四、主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