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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一)市监察局负责对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四区两基地管委会落实本实施方案情况进行督查。

  五、监督管理与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1.各类施工工地易产生扬尘的土堆、砂堆、料堆、建筑垃圾未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的;
  2.各类堆场和露天仓库对煤炭、白灰、煤渣、粉煤灰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露天堆放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1.房屋拆除未采取湿法作业的;
  2.各类建设施工区域未设置有1.8米以上的硬质围挡或围墙的;
  3.施工工地出入口未进行净化处理或没有配备专门的清洗设备和人员的,施工运输车辆车体和车轮带泥土驶出工地的;
  4.渣土清运车辆沿途抛洒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1.在绕城高速公路范围内进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2.在4级以上(含4级)风力时,继续进行土方施工的;
  3.从正在建设或装饰的建筑物上向外抛洒、倾倒各类废弃物的。

  六、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把控制扬尘污染工作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根据本级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进一步分解细化目标任务,完善和落实进一步的具体措施,实行领导负责制,要层层签订责任状,要把责任明确到街办、社区和个人,做到扬尘污染控制任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确保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取得实效。
  (二)注重协调,强化督查。控制扬尘污染体现着城市管理的综合水平,涉及部门较多,为便于协调,各区政府和四区两基地管委会都要成立相应的扬尘污染管理机构与市环保局衔接。对区上难以解决的问题,市环保局要帮助协调解决。市监察局和市环保局要组成督查组,对各区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落实本实施方案情况进行督查,对行政不作为、以罚代管、未有效控制扬尘污染的,一经查实,必须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市区各有关部门的举报电话必须落实专人负责,在接到举报电话后,对非本部门主管的事项应在1小时内移交相应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必须在接到移交后12小时内进行查处。
  (四)市级各有关部门对本部门主管的建设施工项目,必须与施工单位签订防治扬尘污染责任书并对施工单位进行防尘业务培训。
  (五)建立联合检查机制和考评制度。市环保局要牵头组织市级各有关部门对全市各类施工工地的防尘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联合执法检查,要将检查结果作为各区政府、四区两基地管委会和市级各有关部门全年目标考评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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