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8〕7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实施方案
近年来,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得到明显改善,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有效降低环境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身心健康,着力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问题,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控制工作,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构建“人文西安、活力西安、和谐西安”为目标,严格按照《
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贯彻〈中共西安市委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市政办发〔2007〕273号)的要求,通过进一步理顺扬尘污染管理机制,有效提升扬尘污染管理手段,使我市的环境空气质量持续得到改善。
二、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原则
尘污染控制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条块结合、重心下移的管理原则,由市环保局统一牵头,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责,各区政府、四区两基地管委会对本辖区的扬尘污染控制工作负责。
三、扬尘污染防治的基本要求
(一)加强对各类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的管理与控制。
1.施工工地一般防尘要求:
(1)施工工地周边必须设置1.8米以上的硬质围墙或围挡,严禁敞开式作业。围挡底端应设置防溢座,围挡之间以及围挡与防溢座之间无缝隙。对围挡落尘应当定期进行清洗,保证施工工地周围环境整洁。
(2)施工工地内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密闭存放或及时进行覆盖;工程脚手架外侧必须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
(3)工程项目竣工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积土、堆物。
(4)在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临潼区、长安区、阎良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严禁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