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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安徽省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10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安徽省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已经2008年4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4第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王三运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安徽省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要求,现决定废止《安徽省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等12件政府规章:

  1、安徽省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1989年2月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

  2、安徽省乡(镇)财政管理办法(1990年3月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

  3、安徽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1993年4月2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4、安徽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实施办法(1994年11月1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发布)

  5、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1995年10月2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发布)

  6、安徽省要害保卫规定(1996年11月1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76号发布)

  7、安徽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0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2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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