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重视“三农”发展,认真开展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各地财政部门要根据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农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外金字〔2008〕12号)精神,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结余留成、滚动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专门用于农业贷款风险补偿,积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力度,有效缓解农民和农业贷款难问题。
五、继续做好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我省开展此项工作以来,取得了较好的成效,鼓励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有效地缓解了小企业融资困难状况。但是,据调查发现,一些市县存在着配套政策不完善、支付配套资金不及时的现象,不仅影响了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执行的严肃性,也影响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积极性。各地要认真查摆问题、完善制度,及时支付已承诺的配套资金,促进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的顺利开展。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和明确部分职责分工的通知》(浙财人教〔2007〕43号)精神,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已由厅外债金融处负责,各地的工作职责请结合实际作相应的调整。
六、加强政策扶持,加快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经过多年的发展,已取得明显的成效,为有效缓解中小企业、“三农”融资困难状况发挥了积极作用。各地要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7〕93号)和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建字〔2007〕186号)精神,在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监管的同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财政扶持政策,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多渠道筹措担保资金,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努力改善中小企业、“三农”融资环境。
附件:
财政部关于积极做好地方财政金融工作的意见(略)
浙江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