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积极做好地方财政金融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财外金字〔2008〕31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现将
财政部《关于积极做好地方财政金融工作的意见》(财金〔2008〕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认真贯彻落实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推进地方金融业发展。为进一步推进我省金融业的健康发展,2008年4月省政府召开了全省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我省金融工作的指导方针、总体要求和战略重点,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抓好落实。要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08〕31号)、《关于浙江金融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3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8〕35号)精神,重视开展调研工作,针对当地金融业发展的实际,提出财政扶持发展政策,做优做强地方法人商业银行,大力推动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上市融资,积极培育保险机构,继续深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发展。要加强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的工作沟通与协调,健全金融风险的预警和应急机制。
二、加强地方金融资产财务监管。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有关金融企业资产管理制度,继续做好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统计分析、评估转让、国有股权管理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探索开展地方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认真贯彻实施《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财金〔2007〕23号)等财务管理制度,以财务登记为抓手,切实履行财务监管职责。
三、继续重视做好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制度是一项比较先进的保险制度,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但财政部门也面临着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是对当地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参与力度不够,部门协调不够,与保险公司沟通不够,不十分了解工作进度、存在问题以及农户的需求。针对存在的问题,各地要十分重视此项工作,并把它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强部门协作与配合,继续积极推进此项制度。要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要加强财政保费补助资金的事前审核,及时拨付财政保费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