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创新行政执法检查方式
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
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加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创新行政执法检查方式,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作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切入点,重点对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城市管理、工程建设、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医疗收费等热点、难点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案卷评查活动。
充分发挥法制督察在行政执法监督中的作用,由州政府法制局、州监察局和州人事局牵头,针对一些执法任务重或者群众反映问题多的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法制督察人员进行专项督察,实行明查暗访,发现行政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坚决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七)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
各级行政执法主体要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制度》等推进政务公开的相关制度精神,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及时向社会通报有关重大决策内容。要总结政务公开经验,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于2008年5月前,做好实施该条例的准备工作,建立健全相应配套制度,推行阳光政务,并由州政府办公室、州监察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督办。
(八)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已经完成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按照《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要按照《大理白族自治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进行,促使全州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落实法定责任,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要建立执法活动台账,扩大公众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参与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范围,评议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九)加强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的监督
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 《
行政复议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职责、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严肃查处。县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赔偿费用核拨的规定,将赔偿费用依法列入预算。赔偿义务机关必须依法履行行政赔偿义务,对不履行赔偿职责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