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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


  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是加强对行政执法主体监督的重要环节,是规范行政权力的重要内容。2008年6月底前,没有按照规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应当将其单位名称、执法依据、执法权限、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报同级政府法制局审查后向社会公告。公告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应当与受委托机关(或组织)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并于15日内向社会公告,同时报本级政府法制局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严格执行省、州关于行政执法资格和证件管理的规定。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违者,以执法主体不合格论处,并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追究责任。

  (四)落实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和备案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云南省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和核准制度》、《云南省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批制度》和《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等重要制度精神,对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实行事前审查和事后备案制度。将重大行政行为纳入上级对下级事前和事后的监督之中,减少因不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侵权和行政争议案件的发生。

  上述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由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执法主体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界定。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对本级行政执法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外,必须事前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提出意见。州级行政执法主体拟作出10万元以上罚款的,应当报告州人民政府,并经州政府法制局审查,州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县级行政执法主体拟作出5万元以上罚款的,应当报告县人民政府,并经县政府法制局审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领导不采纳而导致行政违法的,由领导承担相应责任;政府法制机构不提出意见或提出错误意见的,由其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行政执法主体不及时报送审查的,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

  (五)完善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处理制度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在2008年年底前,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办案规程、工作守则和过错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积极开展行政执法个案监督,将行政执法个案监督纳入经常化、规范化轨道,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向社会公布投诉监督电话、通讯地址和网址等,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行为提出的申诉、控告或举报,并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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