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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

  二、规范行政权力,进一步明确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重点

  (一)加强制定规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认真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出台重大经济政策的审批制度》、《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审签制度》、《全省经济分析报告制度》等规范重大决策行为的制度精神,严格按照《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129号令)的规定,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的具体规定,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审查和登记备案制度,从制度上保证依法决策。

  实行规范性文件年度清理制度,由州县两级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每年3月底前对全州上年度乡、镇以上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组织一次全面清理,对与上位法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予以纠正或者废止,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建立规范性文件的年度检查、评估制度。州政府法制局和州监察局牵头每年4月底前组织一次对全州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备案情况的检 (抽)查,对违反规范性文件登记备案制度的,按照《云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予以追究;同时,严格依照《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有关规定,着重从必要性,实效性等方面对全州各级、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评估,评出当年优秀规范性文件并给予奖励。

  (二)积极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执法重心下移的要求,总结我州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开展综合行政执法的试点经验,继续推进城管、交通、文化、环保、农业、林业、水利等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

  当前要重点解决在城市管理中多头、重复、交叉和扰民的执法问题。大理市、祥云县、剑川县作为综合行政执法的试点县市要进一步加强领导,不断总结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探索和积累提高综合管理水平和行政执法效能的经验。2010年年底前,全州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应当逐步实现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法律职权的集中、综合,以及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人员的调整按照省州相关规定办理。

  (三)严格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资格及执法证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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