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农险超赔责任实行全省全年农业保险赔付5倍封顶方案,由省与试点县(市、区)、“共保体”三方按协议承担风险责任,年终进行清算。
1.当全省当年农险核定赔偿[即已支(预)付50%赔款×2,下同]扣除历年农险盈余积累后,在全省当年农险保费的2倍以内部分,由“共保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当全省当年农险核定赔款超过全省当年农险保费的2倍以上至3倍(含)部分,在扣除历年农险盈余积累不足赔偿时,即农险保费×3≥核定赔偿-历年农险盈余积累>农险保费×2部分,政府与“共保体”按1:1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赔偿资金。
3.当全省当年农险核定赔款超过全省当年农险保费的3倍以上至5倍(含)部分,在扣除历年农险盈余积累不足赔偿时,即农险保费×5≥核定赔偿-历年农险盈余积累>农险保费×3部分,政府与“共保体”按2:1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赔偿资金。
4.对农险保费5倍内需由政府承担的超赔责任部分,省与试点县(市、区)政府参照农险财政保费补贴按“六四”或“四六”比例承担;对超过农险保费5倍以上需由政府承担的超赔责任部分,省与试点县(市、区)政府按“二八”比例承担。
5.年度执行过程中,“共保体”当年农险赔款已超过当年农险保费的2倍以上时,可按实际超赔比例报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向各级财政申请超赔预付款,各试点县(市、区)财政局根据应承担的超赔责任先行预摊,预摊程序从超2倍至超5倍依次跟进,年终清算时予以多退少补。清算程序在全省年终统筹清算的基础上,对纳入“共保体”统一清算范围的试点县(市、区)进行农险年终个案清算,并对当年农险赔款超当年农险保费2倍以上的试点县(市、区)按照分担比例进行超赔责任预摊,根据实际清算责任部分按比例进行结算。
6.每年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共保体”提交农险超赔结算清单给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对全省农险理赔基础数据进行审核,并编制《各试点县(市、区)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清算核对单》、《各试点县(市、区)政策性农业保险未决赔案统计表》、《各试点县(市、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年终清算表》、《各试点县(市、区)政策性农业保险以险养险理赔清算核对表》交由各试点县(市、区)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和财政局共同核对确认,并加盖印鉴,经省财政厅再次审核后,发文通知各试点县(市、区)财政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承担的农险财政超赔补助款划拨到省“共保体”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