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阶段财政补贴结算办法的通知
(浙财农字〔2008〕118号)
各试点县(市、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的结算管理,促进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通知》(浙政发〔2008〕22号),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结算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
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阶段财政补贴结算办法》(浙财农字〔2006〕44号)和《关于做好有关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扩面工作的通知》(浙财农字〔2007〕76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
二○○八年六月三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的结算管理,促进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通知》(浙政发〔2008〕22号)及相关协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以下简称农险)财政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具体包括农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农险财政超赔补助资金和购买再保险资金。
第三条 各级财政对列入农险产品目录的参保对象按当年农险保费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保费补贴具体分担比例按照《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通知》(浙政发〔2008〕2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财政对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以下简称共保体)保费的结算实行“按实补贴、一年一结”。各试点县(市、区)财政局对“共保体”提供的本年度保费补贴计划进行审核确认,并根据省财政厅下发的保费补贴预付款通知,在每年度的6月底前将当年农险财政保费补贴预付款划拨到“共保体”账户。在会计年度末,由“共保体”提交农险实收保费清单给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对全省农险实收保费基础数据进行审核,并编制《各试点县(市、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清算核对单》交由各试点县(市、区)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和财政局共同核对确认,并加盖印鉴,经省财政厅再次审核后,发文通知各试点县(市、区)财政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共保体”进行结算,多退少补。对每年农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结余部分,应及时转入专户,用于以后年度的“以丰补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