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政发〔2008〕1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州人事局和州监察局反映。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三日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云政发〔2008〕16号)和《关于在全省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 首问责任制 限时办结制的决定》(云政发〔2008〕11号)已于2008年3月1日正式实施,为全面做好行政问责办法、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以下简称“四项制度”)的落实工作,结合我州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省政府制定和实施“四项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建设责任型、服务型、效能型政府的客观要求。按照省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在全州行政机关推行“四项制度”是我州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具体行动,是强化行政责任,规范行政权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举措,是加强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不断提高科学民主决策、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保证。通过“四项制度”的实施,进一步强化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公仆意识和依法履行职责的法治意识,充分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改进工作作风,转变工作职能,优化政务环境,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行政、执政为民,全面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各级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四项制度”的实施工作,切实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州政府成立以州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州政府办、监察、人事、财政、公安、财政、教育、审计、发改、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经委、农业、水利、林业、文化、劳动、卫生、交通和政府法制、政府新闻、政府督查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领导组,具体由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四项制度的协调、统筹、督促工作。领导组下设两个办公室,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实施办公室设在州监察局,由监察局主要领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的督促、检查、考核落实工作(我州的行政问责制参照省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云政发〔2008〕16号)规定,具体仍执行《大理州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实施办公室设在州人事局,由州人事局主要领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行政机关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的督促、检查、考核落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