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外投资是否合法。对外投资是否有科学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建立有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是否报经董事会审批。
5.是否建立有资金调度控制制度,确保资金调度的安全。
6.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支出是否按节约精简的原则合理安排。是否严格执行《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规定的成本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准确核算成本费用,建立健全内部成本控制制度。严禁少计少摊成本或乱挤乱进成本。特别是对市商行集中采购活动实施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集中采购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是否采取化整为零方式将需集中采购的项目进行零星采购。
(3)集中采购评审委员会的产生方式和决策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4)有关集中采购事项是否按规定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备案或审核。
(5)购置固定资产规模是否控制在主管财政机关确定的购置指标之内。
(6)应当检查的其他内容。
7.是否规范资产处置。对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等净损失、被盗损失以及财产盘亏等,是否建立有严格的鉴定和审批制度。
8.是否依法进行利润分配。在进行税后利润分配时,董事会应当考虑本企业呆帐等不良资产的实际情况,在进行正常税后利润分配之前,对实际呆帐超过呆帐准备金部分,原则上应当补提呆帐准备金后再予以分配。
第七条 市商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财政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一)不按规定提交设立、变更文件的。
(二)财务风险控制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三)筹集和运用资金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四)不按规定开设和管理资金账户的。
(五)资产管理不符合规定,形成账外资产的。
(六)不按规定列支经营成本、费用的。
(七)不按规定确认经营收益的。
(八)不按规定计提减值准备、提留准备金、分配利润的。
(九)不按规定处理财政资金、国有资源的。
(十)不按规定顺序清偿债务、处理财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