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在全面分析年度内国有资本增减变动因素的基础上,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市商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进行确认。市商行应当如实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认真分析和核实年度内国有资本增减变化的各项因素,真实反映国有资本运营结果,并按期将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数据、情况说明(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及与上年度确认结果的对比分析、客观增减因素说明、年初数据调整口径的说明、分析指标大幅波动或者异常变动的说明,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和客观增减因素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有关部门的文件等)及时报送市财政局。
(四)组织实施市商行国有资本经营绩效考核评价,管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五)统计、汇总和分析市商行国有资产状况。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市商行高管人员年度薪酬考核办法,负责行级高管人员绩效考核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履行下列财务管理职责:
(一)监督市商行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以及其他的财务管理规定,指导、督促市商行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二)指导、督促市商行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监测其财务风险及营运状况,监督其财务行为。
(三)加强市商行财务信息管理,实施金融企业财务评价。
(四)监督市商行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
(五)制定并实施促进市商行改革和发展的财政、财务政策,组织其财务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六)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财务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财政局在对市商行财务监管中,负责以下具体工作:
(一)建立集中统一的财务监管体制。市财政局负责市商行的财务监管工作。市商行应统一执行财政部门颁发的财务制度和规定。对未经财政部门同意,其他部门擅自制定的有关财务制度和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二)市商行统一执行地方金融机构财政登记制度。要求户数齐全,数据资料真实准确。
(三)建立重要财务事项的财政备案和审批制度。市商行要严格履行财务制度中要求备案或审批的重要财务事项,及时报市财政局备案或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