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源普查监测由农业环境监测站具体负责承担。
放射性污染源普查监测由湖北省辐射环境监测站负责承担。
新建项目以验收监测报告作为普查依据之一。
国有农场污染源普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由相关县市区负责组织落实。
五、普查宣传、培训、质量及经费
(一)普查宣传。 市污染源普查办要按照国家和省污染源普查工作要求,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普查培训。 市污染源普查办负责各地普查办负责人和骨干以及普查培训教师的培训。各地分级负责其余普查员的培训。所有普查员必须经过培训,并获得普查员证后才能开展普查工作。培训工作必须在1月31日前完成。
(三)普查质量。 市污染源普查办依据国务院污染源普查办制定的普查数据质量控制文件以及省污染源普查办确定的质量评价标准,指导全市普查质量控制工作,并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普查工作各主要环节中,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各地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
各地污染源普查办要根据国家、省、市污染源普查办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对普查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普查表格填写不规范,必须再次调查或监测核实重新填写上报。
普查工作质量核查结果作为全市污染源普查总结表彰的主要依据。
(四)普查经费。 各地要将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市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和技术文件的制定;普查表格印刷;软件及信息系统开发应用建设;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培训;污染源普查监测专项经费;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分析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全市数据的汇总、加工与污染源数据库档案建立;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补助等。
各地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普查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和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补助等。
各级污染源普查办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