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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要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要指定    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要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过培训担任普查员。

  普查中,可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有关教育单位临时聘用部分经培训合格的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原则上在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农业部门中选聘。

  (三)普查职责。

  1.部门职责。

  市环保局牵头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荆州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制定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培训,负责污染源的调查与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对各地普查工作进行验收。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地方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事项,各职能部门分工如下: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配合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发改委和经委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各类机动车数量等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建设部门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农业部门牵头负责农业源的普查工作。

  农垦管理部门协助、配合做好本系统农业源、工业源的普查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企业名单的核对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普查。

  统计部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2.监测职责。

  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普查与监测,原则上由荆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承担。污染源数量多、监测任务重的地区可组织技术条件好、有监测资质的县级环境监测站承担部分监测任务。

  生活源普查监测由各县市区环保局负责组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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