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农业源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利用全国农业普查试点测试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市的农业面源污染情况。
3.对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普查年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按照国家统一的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2007年已按照鄂政办发〔2007〕119号文件要求完成了准备阶段的工作。从即日起至今年底在全市进行全面普查。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逐一清查,组织填报普查表,完成数据审核录入,建立污染源数据库和污染源档案,由市污染源普查办(荆政办函〔2007〕58号文件成立)进行审核、验收。5月15日前,各地污染源普查办(未成立的要迅速成立)负责将本地区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汇总,并通过验收后,报市污染源普查办。5月31日前,市污染源普查办将全市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报省污染源普查办。2009年7月前完成建立全市污染源数据库,上报和发布普查数据,开发利用普查成果,总结验收普查工作。
四、普查原则、机制及职责
(一)普查原则。 坚持市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普查原则。
(二)普查机制。 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污染源普查的组织与实施。市污染源普查办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全国污染源普查行政法规,落实全国和全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办公室的相关文件精神。
2.拟定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报经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3.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实施细则、技术规定等。
4.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培训和宣传报道。
5.对各地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6.组织指导对重点污染源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逐一清查,正确填报普查表,完成数据审核录入,督促建立各级污染源数据库和污染源档案。
7.向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成果报告,并根据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决定上报和发布普查数据。
各地污染源普查办要按照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