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技术专家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矿山安全技术专家参与各项审查及相关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我局经研究制定了《矿山安全技术专家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四日
矿山安全技术专家工作规则
一、矿山安全技术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应具有矿山安全生产相关专业本科以上文凭或中级以上职称,从事矿山(或尾矿库)生产、技术和安全管理等相关工作5年以上,身体状况适应矿山现场工作需要。
二、专家由各市安监局和有关单位商专家本人同意后推荐,省局根据所推荐专家的专业特长、地域及审查工作量等因素,确定并发文公布专家名单。并根据工作需要和专家具体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三、根据工作需要,专家参加省局组织或省局委托的单位组织的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审查和省局备案的矿山安全评价报告评审工作,以及矿山安全检查、咨询、评估等活动。
四、本工作规则所涉的专家身份只体现在按本办法参与的有组织的工作活动中。专家按照本办法参加工作活动的待遇,参照社会同等情况,由组织单位确定,并由组织单位支付。专家应依法向税务部门交纳相关税费。
五、根据工作需要,由省局或省局委托的单位临时组织专家组,并指定专家组长。专家组一般由3到5名专家组成。其中:安全评价报告评审专家组,应有1到2名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专家;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审查和“三同时”审查,应有采矿和地质专业的专家;尾矿库发证审查和“三同时”审查,应有2名以上选矿或相关专业的专家。
六、除安全评价报告评审以外,由组织单位根据具体工作情况,在专家库中随机挑选合适的专家。专家库中专家不能满足工作要求的,另行确定专家。安全评价报告评审的专家,由该报告备案单位参照相同的办法产生。专家的产生还要遵循如下要求:
按照工作内容对专业的要求,确定参加的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