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财政投入,重点解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必需的人员、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制卡、制证和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经费。
第七条 州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金监督管理、参保人员的医疗管理和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考核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保障范围
第八条 本州城镇户籍的学生、少年儿童包括下列人员:
(一)高中(含职业高中)、初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在册的学生及儿童。
(二)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民办中学在册学生。
(三)本州城镇户籍不在校或者未入幼儿园的未成年人。
第九条 参保申请人可持户口簿到所属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所(站)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由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所(站)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所(站)统一收集后,上缴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条 本州特殊群体家庭或个人办理参保手续时,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确认参保人身份。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下列资金构成:
(一)参保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二)财政补贴参保人的医疗保险费。
(三)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家属参保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四)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五)社会捐助资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风险储备金,风险储备金由州财政预算安排。2008年试点启动时由州财政安排200万元,以后每年增加200万元,在总额达到600万元时酌情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