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政发〔2008〕3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大理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大理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7〕1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大理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理州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州城镇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的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
参保人可以单位、以家庭或个人的方式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政府主导,州级统筹、属地管理、部门协同的原则,建立居民家庭缴费和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按照低费率、保住院、保当期,缴费和待遇水平相一致的原则,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第四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待遇支付等具体业务的经办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财政、民政、发改、人事、卫生、药监、教育、计生、移民、公安、税务、残联、新闻、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协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