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一是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三为主”、“四结合”工作方针,每年汛期来临之前及汛期,组织对地质灾害点进行全面的巡查、排查;二是建立健全州、县、乡、村、社五级监测预报网络,做到“三落实”,即落实灾害监测点,落实防灾责任人,落实防灾责任制度;三是建立健全“六项制度”,即层层负责制度,汛期值班制度、“两卡”发放制度,险情巡查制度,应急调查制度,灾情速报制度;四是抓实“三项措施”,即简易观测措施、灾前报警措施、紧急避让措施。
(六)抓好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成果运用。已完成县市域地质灾害调查的大理、南涧、云龙、永平、漾濞、宾川、巍山、弥度8个县(市),要抓紧建好地质灾害信息管理系统,抓实重点灾点、隐患点和危险地段的监测和预防工作,确保防灾机制有效并长期运行。
祥云、剑川、洱源、鹤庆4个县今年也已经即将开展调查工作,4个县务必高度重视山区丘陵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工作,落实地方政府对普查项目的配套资金,积极配合承担单位完成此项工作。对普查工作中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建立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对相关人员进行防灾减灾知识培训,向受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危害的群众发放地质灾害防灾避险工作明白卡,大型和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应制定防灾应急预案。
(七)加强矿山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切实治理整顿矿山安全生产秩序,完善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存在灾害隐患的矿山,该关闭的坚决关闭。对需继续开采的,督促采矿权人制定相应的防灾减灾方案和整治措施,并监督实施。
要按照省政府颁布的《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向矿山企业收取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确保矿山地质环境整治的资金投入。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凡不办理交存保证金的,一律不不办理年检。新办采矿许可证的,不办理交存保证金的,不予颁发采矿业许可证。
随着煤矿开采活动的变化,在地表不同程度地形成了地面沉降、塌陷及地裂缝,在汛期易形成小型水库,雨水沿裂缝进入井下,导致井下水量增大甚至发生淹井事故,影响矿山生产安全。各地煤炭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各煤矿及有关人员对矿区周围存在的问题进行排查,在汛期到来之前填充地裂缝和塌陷坑,防止雨水灌入井下,避免造成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