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提请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经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州长审核后,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州长确定。
第四十条 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在会前送达与会同志。
第四十一条 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参会人员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州长请假,并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二条 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报州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签发。州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副州长、州长助理、巡视员、副巡视员签发。
第四十三条 州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精简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模,严格会议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州性会议,不得以州人民政府或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州人民政府批准。确需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会议主办部门一般应提前7天将会议方案按公文处理程序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按规定报州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全州性会议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快捷、节俭的方式召开。
第四十四条 严肃会议纪律。参会人员应当按时参加会议,不得无故迟到或早退。没有履行会议报到手续又没有及时说明原因的,按缺席会议论处。
会议参会人员要自觉维护会场秩序,集中精力开好会议。会议期间要关闭通讯工具,不得交头接耳、吸烟、来回走动或长时间滞留会场外,不得从事其他与会议无关的事情。
第八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五条 各县市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州人民政府公文办理的具体规定呈报;不符合公文办理规定的,应退回报文单位。
第四十六条 除州人民政府领导交办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公文必须统一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处理。各部门报送州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如部门之间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依据,提出办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