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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三十三条 实行领导问责制。坚决治理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全面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州人民政府领导自觉接受省政府的问责监督。州人民政府各部门领导班子正副职和各县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正副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州人民政府问责。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四条 州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以及其他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 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参加,相关方面主要负责人列席,由州长或州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主持召开。会议主要议题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州委的重大决策;

  (二)总结、安排部署州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应由全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第三十六条 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组成,相关人员列席。议题主要包括: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有关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制定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

  (二)传达和贯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以及需提请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三)审议本州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和通报州人民政府的其他重要事项。

  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

  第三十七条 州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为州长、与议题有关的副州长、秘书长、州长助理、副秘书长和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由州长或州长委托的副州长主持召开。会议主要议题是:研究、处理涉及全局的某一方面工作或某个重要事项。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亦可到工作现场召开。

  第三十八条 州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或受委托的州长助理和巡视员、副巡视员、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州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议题是,研究处理属于州长、副州长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研究处理上级领导或州委、州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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