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议事方式
第十五条 议事方式。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在审议相关议题和事项时,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会议列席人员可结合工作职责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议题汇报。议题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将确需常务会议集体研究解决的问题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地汇报清楚。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联系副秘书长,根据情况作补充。常务会议期间,承办单位不得临时提出未事先报批的议题。
第十七条 议事结果。根据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会议主持人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会议议题最终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
常务会议审议议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会议主持人可决定不予通过或者暂不作出决定:
(一)内容论证不充分或者有遗漏,需要重新组织论证的;
(二)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沟通和协调的;
(三)其他不宜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
第六章 会议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会议纪要。常务会议结束后,对会议研究的事项,在3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经分管文秘工作的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秘书长审核后,呈州长或州长委托的副州长签发。
第十九条 常务会议确定的事项,各相关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要按时限及时落实,对拖延推诿的,由州人民政府督查室按有关规定进行督办。
第二十条 材料归档。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有关材料,包括会议通知、汇报材料、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等按相关规定管理和归档。
第二十一条 保密要求。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的内容应按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未经正式行文之前,参会人员不得将会议研究的具体内容对外公开、宣传。
第二十二条 新闻报道。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议题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应当公开报道,报道稿件由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