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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二)涉及城市规划、交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关系公民切身利益的敏感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或组织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公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三)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和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四)涉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议案、制定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法律事务议题,应由州人民政府法制局进行法律审查,并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出具书面意见。

  议题内容涉及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的,应当征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

  第十条 议题协调。涉及多个部门职权的议题,州人民政府各部门之间或各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统一的,一般不得提交常务会议研究。

  重大问题未取得统一意见的,应先分别报告分管副州长,由分管副州长协调或分管副州长之间进行协商形成统一意见。分管副州长协调或分管副州长之间协商仍未形成统一意见,又必须提交常务会议研究的,各有关部门分别阐述理由后,由常务会议研究决策。

  第十一条 会议材料。各议题承办单位接到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的通知后,应当及时组织撰写汇报材料,汇报材料应主题鲜明、层次清晰、重点突出、内容翔实、文字简炼。

  汇报材料由承办单位报请分管联系副秘书长审核,分管副州长审定。审定后的材料印制50份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州长审定的会议时间,将会议通知和讨论议题材料提前2天送达参会人员。

  参会人员应认真审阅会议材料,做好开会发表意见的充分准备。

  第十三条 参会报告。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于会前1天落实参会人员情况,并将落实情况于会前报告秘书长。如出席会议的州长、副州长人数达不到过半数时,应立即报告。

  第十四条 会议请假。与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须向州长请假,并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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