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资助标准
物流发展项目资助资金按实际完成投资额进行计算(技改项目中的土建部分按不超过实际总投资的30%进行计算)。
1、物流信息化建设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8-10%给予资助。
2、现代物流及其它发展项目采取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累进资助率的办法进行资助,即:实际完成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部分按4%给予资助,实际完成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部分按5%给予资助。
3、获得省、市政府表彰的物流先进企业,除享受上述资助外,再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以内增加资助。
4、市级企业的项目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安排;城区和开发区企业的项目资助资金,由市财政按财政体制分成比例配套,即资助资金总额的75%由所在区财政安排,市财政给予25%的配套资金。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企业的项目资助资金总额的87.5%由所在区、县(市)财政安排,市财政实行以奖代拨,标准按项目资助资金总额的12.5%安排。
三、项目申报审批程序和要求
(一)物流发展项目申报,由市发改委、财政局每年联合下达发展项目资助申报通知。市发改委、财政局根据企业申报材料,联合审核平衡,经专家评审后,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
(二)凡符合资助范围和条件的企业,在项目完成投产后可按本《办法》规定,向属地发改委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项目资助时应提供材料:
1、物流业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及资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
2、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或备案等相关文件;
3、项目竣工验收等专项报告(包括项目实施情况、投资额度等情况);
4、物流业发展项目完成投资财务清单(附件2)及其他相关材料;
5、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有关凭证复印件。
上述材料经企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或区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初审同意后,分别报送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经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审定后下达。
四、资助资金的拨付
市级企业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给企业;各区、县(市)企业的项目资助资金市财政配套部分,通过市与区、县(市)财政体制进行结算,并由区、县(市)财政拨付给企业。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1、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