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发改委关于印发《杭州市现代物流业专项资金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发改委市场[2007]233号)
各区(开发区)、县(市)发改局、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发挥杭州市现代物流业专项资金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规范该项资金的管理,现将((杭州市现代物流业专项资金资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杭州市现代物流业专项资金资助管理办法
为加快发展杭州市现代物流业,支持重点物流企业,提升物流企业技术和信息化建设水平。根据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杭州市政府〈现代物流发展规划〉的批复》(浙发改经贸[2006]72号)精神,按照《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现代物流发展规划的实施意见》(杭政[2006]11号)和《杭州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40号)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和用途
现代物流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物流资金),由市财政每年在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予以安排,并专项用于现代物流业的发展。主要用于:
(一)杭州市区(不包括萧山、余杭区)的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的物流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资助。
1、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有发展前景的骨干物流企业的设施新增、改造项目;
2、以第三方、第四方物流为主体的现代物流企业及物流配送中心的新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3、大型物流企业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物流基地、物流园区等物流项目;
4、各区列入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服务业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的物流项目;
5、积极使用国家物流信息技术标准和开放式、可拓展标准化程度高的物流管理信息系统应用软件的物流企业;
6、经市政府批准需要支持的促进现代物流产业发展的其他项目。
(二)萧山、余杭区和各县(市)物流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资助。
1、经市物流领导小组确认的物流企业在杭设立区域性配送中心、分拨中心或采购中心的项目;
2、列入各区、县(市)重点扶持的省、市重点物流项目。
(三)经市政府批准,用于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相关专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