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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困难群众增发物价补贴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宣布失效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困难群众增发物价补贴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8]4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困难群众物价补贴的通知》(浙民电[2008]14号)精神,结合我市2007年度及2008年一季度已对市区低保、困难群众发放物价补贴的实际,市政府决定对市区低保、困难群众增发物价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发2007年度物价补贴
  对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12月底在册的城镇低保、困难家庭成员每人增发180元,农村低保家庭成员每人增发120元。
  二、增发2008年物价补贴
  对市区1月15日在册的城镇低保、困难家庭成员在一月份每人已发120元的基础上再每人增发15元;农村低保家庭成员一月份每人已发90元,已达到省定的标准,这次暂不增发。
  对1月15日至1月底新增的城镇低保、困难家庭成员每人按135元的标准发放;农村低保家庭成员每人按90元的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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