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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落实企业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非困难企业奖励经费,按有关规定由企业从有关科目中列支。对建立了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奖励经费从“企业劳动保险费”中列支。对没有缴纳补充养老保险的困难企业职工,由其主管部门解决。主管部门无力解决的(由财政部门认定)困难企业职工和在企业改制中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奖励经费由各级财政列支。破产和正在改组改制的企业,应将奖励资金纳入到企业资产清算中,优先列入安置费用,一次性列支,确有困难的(财政部门认定),各级财政列支。

  (三)困难企业的奖励经费,中央在荆企业由中央主管部门负责解决,省在荆企业由省级负责解决,市属企业由市级负责解决,县市区属企业由县级负责解决。非困难企业奖励经费由企业列支,尽可能一次性兑现,一次性兑现确有困难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应在2-5年内分期兑现;奖励经费从“企业劳动保险费”中列支的,必须2008年一次性解决;奖励经费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各级财政负担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分期兑现计划,确保在5年内解决(2008年-2012年),有条件的地方,应提前兑现;奖励对象死亡的,不管由哪级负担,应在其死亡的当年全部兑现余额(资金发放到谁,在征求家属意见后确定),每年的奖励资金必须在当年的6月1目前发放到位。

  (四)按“计划生育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县市区(按总厂所在地划定)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归口单位宣传奖励政策,检查督办所在地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归口单位落实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工作,并对资格进行确认后报中、省、市有关部门,中、省、市有关部门复核后,拔付资金到指定银行代发。

  (五)奖励对象的档案交企业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保管。

  (六)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各自的工作职责,凡是因漏掉或不符合政策而引起上访,造成不安定的,一切后果由其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对工作不力的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各级要对资格确认的对象进行抽查,严防弄虚作假。对伪造证明材料的对象一经核实,取消其奖励资格,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向群众公布,责令其退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

  (七)各地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在2月5日之前,制定实施细则,搞好资金测算,迅速开展工作;3月15日之前,确认困难企业,同时进行宣传告知、本人申请;4月15日之前,奖励对象资格审核、确认;5月25日之前,确定当年发放的奖励资金发放到人;5月31日之前,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要将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情况,包括领导机构及工作专班的建设情况、符合条件奖励对象的人数及经费测算情况、已落实奖励的情况、未落实奖励的情况及原因分析、分步落实的计划和措施等上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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