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资部门负责提供企业的经营状况,为人口计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长期停产或破产等困难企业名单;对困难企业的经济效益及经济状况进行审核认定。
(四)财政部门负责对经人口计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核的困难企业奖励对象进行最后复核,并根据本级困难企业主管部门无力解决奖励资金的申请,向政府提出本级财政确保落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按期兑现的意见。
(五)企业负责对本人奖励对象的申报、审核、登记、统计工作,建立奖励对象的个人信息档案,提出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意见,并将对象的档案资料整理规范后交主管部门。
(六)企业主管部门或归口单位负责组织所属企业奖励对象的申报、审核、登记、统计工作,并将对象的档案资料整理规范后交所在县市区计生部门确认。
(七)社区居委会负责辖区的政策宣传,户口在本辖区内的符合条件的退休职工的登记、初审、公示等工作,将对象的档案资料整理规范后交所在县市区计生部门确认,并按照省、市要求做好其他相关事宜。
四、明确对象
(一)奖励对象是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退休职工,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当地实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1995〕111号)以来,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退休时按统帐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4、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指不包含加发5%退休金或补充养老保险计生奖励)。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在企业改制中与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原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职工。
(三)不包括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和没有曾被固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正式招用工作经历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退休人员。
五、工作程序
(一)宣传告知。各归口单位、主管部门、企业、社区居委会组织专班,宣传政策,下发通知,张贴公告,告知符合条件的退休职工进行申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