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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8〕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土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赣府厅发[2008]1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切实加强我市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促进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更好地提高土地的利用率,现就加强我市建设用地供应管理的有关工作作出如下通知:

  一、认真履行建设用地监管职责

  加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是转变用地观念,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环节。全面实行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有利于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有利于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因此,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确保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利用率,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赣府厅发[2008]15号文件精神,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各县(市、区)政府要落实一名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齐抓共管。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联动,形成合力。要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明确职责和分工,把好各个管理环节关,努力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为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支撑。

  二、严格建设用地供应管理

  (一)依法依规供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供应土地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划拨用地目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以及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制定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禁止用地项目(2006年本)》,严格按照国家和江西省规定的项目用地定额控制指标供地,对超标准用地的要核减项目用地面积。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科学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年度供应计划,出让土地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明确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等规划条件。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出让土地必须由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进行土地价格评估。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污染严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的项目及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安全的项目,要坚决停止供地。新增建设用地要严格按照批准时的用途供地,确需改变用途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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