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普查是一项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
为了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成立市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何萍高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李绪先,市统计局局长刘日东,市发改委主任张健担任,成员有市委宣传部刘献忠、市编委办罗城江、市监察局廖晓云、市民政局吕笑梅、市财政局夏文成、市国税局李干明、市地税局胡端山、市工商局龙志勤、市质监局熊国宝、国家统计局新余调查队邹秋根、市企业调查队甘向民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甘向民兼主任,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市发改委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编委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市质监局负责协调;涉及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市监察局负责协调处理。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也要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普查工作。要充分发挥城市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农村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五、普查的经费保障
国务院规定,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当地普查工作的需要,及时安排必要的普查经费,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工作需要。各级普查机构要勤俭节约,合理使用。
六、普查的工作要求
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
统计法》和《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统计部门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严把普查数据质量关。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