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督促矿山企业落实水土保持和环境治理“三同时”制度,关停矿山应在6个月内完成土地复垦、山体复绿工作。要求造成地面塌陷、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矿山企业,做好危险区群众的避灾搬迁工作。认真组织实施湘东区东瓜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协助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
6、勘查开发“走出去”工程。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支持和鼓励萍乡矿业集团和地质勘查单位到境外开展商业性矿产勘查开发、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基地。继续开展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3个煤矿项目地质普查等一批合作勘查项目。积极引进国外资本、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鼓励市外有产品、有技术、有市场的实业型企业和单位到我市投资商业性矿产勘查开发,开展矿产资源深加工(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协助单位:市外经贸局、萍乡矿业集团)。
7、地质灾害防治“三三”工程。以最大限度减少地质灾害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目标,建设地质灾害防治“三个系统”,夯实“三项基础”,落实“三项措施”。“三个系统”,即建设和完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系统、预警预报系统和群测群防网络系统;“三项基础”,即组建地质灾害应急专业队伍、完成丘陵山区地质灾害普查、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三项措施",即落实对丘陵山区受地质灾害威胁的零散居民的避灾搬迁、落实威胁城镇居民集中区的地质灾害的工程治理、落实新建工程(房屋)的地质灾害监测预防措施(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协助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民政局、驻市地勘单位)。
(四)建立长效机制
1、建立勘查开发规范管理机制。对41个探矿权点加强动态巡查和日常监管;完善执法监管制度;全面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切实解决历史形成的采矿权无偿取得的“双轨制”问题(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协助单位:市财政局)。
2、建立矿产资源保障发展机制。建立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管制度;推进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与储量消耗挂钩的浮动费率制度;试行矿业权计划投放管理制度、矿业权人合同管理制度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退出机制;完善矿业权评估机制和市场交易规则,制订完善相关的资质管理办法;发挥地质勘查基金对商业性矿产勘查的引导作用,加强对重要矿产资源重点成矿区矿产区划和资源潜力预测(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3、建立环境治理恢复责任机制。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建立并实行矿山水土保持、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督促矿山企业履行矿山水土保持、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义务。通过财政投入、企业(个人)投资、国家支持等,加大对责任主体灭失或不明的废弃矿山和因政策原因关闭矿山的环境恢复治理和山体复绿的力度(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协助单位: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发改委)。
4、建立资源整合共同责任机制。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由市、县政府统一组织,以县级政府为实施主体,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牵头单位: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协助单位:市“矿产资源整合年”活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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