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品牌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8]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质监局、工商局拟订的《杭州市品牌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OO八年一月八日
杭州市品牌奖励实施办法
(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
二00七年八月三十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品牌大省”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2006]43号)、《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打造“天堂硅谷”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决定》(市委[2006]11号)精神,加快我市知识产权品牌的培育发展,增强杭产品市场竞争力,提高其国内外市场占有率,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运用能力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06]28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企业自主品牌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06]3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纳入杭州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管理并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浙江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国家免检产品”等称号,以及“中国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知名商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等商标和商号的本市企业(含团体、协会等其他形式的组织及省属下划企业)。
二、奖励标准及办法
按照“统一奖励标准,市区共同实施”的原则,对获得品牌称号的企业除通报表彰外,由市政府和企业所属的区、县(市)政府予以奖励。
1.对品牌的奖励标准分为两个等级。即对新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为“浙江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国家免检产品”、“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知名商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等称号的企业,奖励10万元。
2.企业同时新获多个不同品牌称号,但属于同一奖励标准等级的,不实行重复奖励,即只奖励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