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加大政府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市、县(区)财政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设立职业教育专项资金。从2008年开始,市政府力争每年调剂安排职业教育专项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县(区)相应设立职业教育专项资金,力争每年安排不少于30万元,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落实城市教育费附加不低于30%用于职业教育的政策。农村成人教育经费定额力争按年人均0.5元,由县(区)政府统筹安排,逐步到位,专项用于农民实用技术培训。
(二十三)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和利用金融信贷、社会捐助等方式支持职业教育发展。职业院校基础能力建设除享受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外,可享受省政府支持优质高中工程建设相关优惠政策。金融机构在遵守国家信贷政策和有关法规的前提下,尽可能满足职业学校基础能力建设所需的贷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财政贴息的方式支持学校贷款。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职业学校办好实习基地、发展校办产业和开展社会服务。对已支付实习学生报酬的企业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鼓励社会各界和公民个人资助和捐赠支持职业教育发展。
(二十四)充分发挥企业投资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各类企业要依法承担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经费。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2.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本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培训。新上项目的企业都要安排员工技术培训经费。行业和企业要加强与职业学校的合作,依托职业学校培训职工和开发新工艺、新技术。
(二十五)全面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制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制度,切实落实配套资金,按时按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
(二十六)加强职业教育经费管理。职业学校按标准收取的学杂费和培训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用于职业学校发展,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职业学校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发展中积累资金,增强造血功能,克服“等、靠、要”的思想,用经营的理念,实现自我滚动发展。
八、加强领导,推动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十七)加大政府统筹和依法治教力度。进一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坚持依法治教。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发挥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统筹管理全市各级各类职业教育。严禁将公办中等职业学校转制、出让、剥离或改办普通高中;严禁中等职业学校的国有资产变卖或流失;严禁对职业学校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严禁向职业学校收取政府调控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