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调解的组织和协调。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调解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遵循的程序,以及行政调解应当注意的事项和正确途径,使当事人明确行政调解的有关要求,帮助当事人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行政机关应当指派具有专业知识和调解经验的专门人员主持调解工作,调解主持人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当面协商。调解的方式、方法可灵活多样,既可邀请行政机关的经办人员、主管负责人参加,也可邀请当事人所在基层组织以及其他与案件处理有关的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处理。涉及到第三人切身利益的纠纷还可邀请第三人参加调解。重大、复杂、群众关注的行政纠纷,行政机关还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参加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主持人要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分析并归纳双方争议的焦点,据此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以引导双方达成谅解。
对重大、复杂以及群众关注的行政调解案件,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笔录,全面、客观地记载调解的过程、内容。调解笔录应当由参与调解的人员签名。
(四)调解协议的签订。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争议的案由及主要情况;当事人协议内容和调解结果;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调解协议不得对各方当事人增设超过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五)调解协议的签字盖章。调解协议须经行政机关认可,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即对调解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各执一份,行政机关留存一份备案。
(六)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纠纷的处理。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生效之前一方反悔的,行政机关应当终结调解。
(七)调解结果的回访。行政机关对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及时组织对各方履行调解协议的结果进行回访,注意发现问题,督促调解协议的实现。
四、工作要求
(一)具有调解纠纷职能的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履行工作职责。要建立调解组织,安排具有法律知识、专业知识、经验丰富的调解人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其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特定矛盾纠纷加强行政调解,当调则调,调裁结合,及时解决问题,就地化解矛盾。
公安、信访、民政、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国有资产、经济商务、卫生、教育、农业、规划、建设、城管、环保、商业、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等部门是行政调解的重点单位。上述单位要针对自身管理职权范围内的特定矛盾纠纷,根据本部门工作实际,遵循调解优先的原则,制定具体调解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