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机关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荆政办发〔2008〕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矛盾、解决争议、维护稳定方面的独特优势,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行政机关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行政调解的原则
行政调解是调解矛盾纠纷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为更好地行使行政职责,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依据,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通过对争议各方的说服和劝导,使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从而妥善解决争议的活动。加强和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调解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原则。行政调解要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自愿应当贯穿于调解的全过程,自愿还表现为尊重当事人对调解方式、调解方法的选择。
(二)合法原则。行政机关要公平、公正地化解纠纷,有效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解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调解和依法处理相结合的原则。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外,行政调解不是行政机关处理特定矛盾纠纷的必经程序。对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二、行政调解的范围
依法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事项;土地、林木、矿产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的事项;土地、林地、水面等承包经营权争议的事项;征用、征收土地房屋发生的安置补偿争议的事项;劳动、人事争议的事项;消费、产品质量争议的事项;医疗事故赔偿争议的事项;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争议事项。
三、行政调解的程序
(一)行政调解的启动。行政调解启动可以由一方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行政机关依职权提出。但不论采取哪种方式,都必须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
(二)行政调解的受理。调解申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行政机关应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调解的起止时间,调解时限一般不超过6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