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点查处阶段(5月1日-5月15日)。 市药监、体育、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对各地的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查处严重违法生产经营的重大案件,对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要坚决依法处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市药监局对重大案件信息进行汇总,保持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兴奋剂的高压态势,及时督查督办,追踪深查,严肃处理。
(三)巩固提高阶段(5月15日-8月30日)。 加大正面宣传力度,组织开展兴奋剂专项治理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兴奋剂治理成效,展示反兴奋剂的坚强决心和有力措施。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管理措施,积极应对奥运期间的兴奋剂突发事件,进一步强化对重点品种、重点企业的监督检查,巩固治理成果,严防违法生产销售行为反弹。市药监局牵头对各地的治理情况进行汇总,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完善兴奋剂管理长效机制的建议上报市政府和省药监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兴奋剂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工作专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兴奋剂专项治理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统筹部署,落实责任,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全力做好专项治理工作,确保辖区内不发生兴奋剂管理问题。
(二)建立机制,形成合力。 各有关部门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兴奋剂行为和网上相关信息,要及时通报药品监管部门和体育部门,并逐级上报。建立联合查处机制,对案件线索,药品监管、体育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查处,并将结果及时上报。建立信息发布机制,宣传专项治理工作进展和成效。
(三)重拳出击,严厉惩处。 专项治理期间,要对违法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行为严厉打击,依法从重从快处理,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对违法生产经营的,依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简称
《特别规定》),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查封、扣押有关产品、违法生产使用的原辅料及工具设备,查封有关生产经营场所。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批发企业违法经营的,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法生产经营的,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零售企业违法经营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特别规定》予以处罚,撤消相应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对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