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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药监局关于开展兴奋剂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7日)宣布失效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药监局关于开展兴奋剂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8〕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药监局制定的《关于开展兴奋剂专项治理工作的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关于开展兴奋剂专项治理工作的方案
(市药监局 2008年4月20日)

  为切实贯彻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进一步巩固治理成果,解决当前兴奋剂生产经营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创造良好环境,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兴奋剂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开展生产经营兴奋剂(指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物质、原料药及单方制剂)专项治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做到无非法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无非法批发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无非法零售除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无非法进出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净化兴奋剂市场,为奥运创造良好的竞赛环境。通过专项治理,推动行业自律,进一步规范兴奋剂生产经营秩序,强化日常监管,完善监管措施,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维护公众用药安全。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

  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为重点品种,在全市范围内对违法生产经营兴奋剂的行为进行彻底治理。

  (一)规范生产企业生产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已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查清其原料来源、生产、销售流向,增值税发票留存等情况,监督按规定标注“运动员慎用”,凡含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的药品未在标签或说明书上标注 “运动员慎用”的生产企业应立即到省药监部门注册备案,对生产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企业检查率达到100%;对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擅自生产的以及已取得药品批准文号但不按规定渠道销售的,依法严肃查处。在对化工类生产企业的重点清查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名单,与药品监管部门共同进入企业检查,依法严肃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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