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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通知


  (四)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查处。

  (五)市公安部门要根据强制拆除决定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并依法对妨碍上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法定义务和职责权限依法对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进行治理。

  1.市房产部门不得给违法建筑的行为人办理房屋租赁许可手续,坚决查处违法租赁行为。

  2.市工商部门不得给无合法有效房地产权证明文件的生产经营者办理营业执照(对有临时房地产使用权证明文件的,其经营期与有效期必须一致),发现生产经营者租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应责令其立即停止,暂扣其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市建设部门对施工队伍承建无《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要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并可查封其施工机械和设备,暂扣其承建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可没收其施工机械和设备,吊销其承建资格证书。

  4.市文化、卫生部门对租用违法建筑的房屋从事文化、娱乐、饮食等经营行为的,应禁止发放其文化、卫生等有关许可证,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5.市供水、供电、供气部门不得给无合法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无临时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的违法建筑供水、供电和供气。

  6.市消防部门对在未经消防审核、验收的建筑物内从事生产、经营的行为,要加强消防安全监管,坚决依法查处。 

  7.市城监部门对违法乱盖构建物及其堆放在道路上用于违法建筑的建筑材料和施工设备,应依法查处。

  8.新闻媒体对查处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工作要加强宣传报道,使广大市民及社会各界形成抵制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共识和舆论环境。

  (七)荆州区、沙市区及荆州开发区要加强对本辖区内非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情况的检查,发现有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及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采取法律措施,并报告上级政府。

  四、有序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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