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擅自将跃层或架空层、坡屋顶建筑改为标准层建设的;
11.不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继续其违法建设行为的;
12.其他违反城市规划强制性规定的。
(四)1990年4月1日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的违法建设,因城市建设需要而进行拆迁的一律不得给予补偿和安置。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要鼓励对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要保证投诉、举报渠道的畅通,对有关投诉、举报应及时前往现场勘验,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从快查处。
三、明确职责
(一)市规划部门负责全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并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在作出规划事项行政许可决定前,应采取公告、听证和其他方式征求所在地辖区政府及其派出机构以及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辖区政府要积极按照城市总规编制镇、乡、村庄规划,引导和推进城中村(旧村)改造和新农村建设。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乡镇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从源头上防止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发生,从苗头上制止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发展。
(二)市国土资源部门对违法建设中涉及非法占用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等,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七十七条、第
八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查处。
(三)市市容环卫部门对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影响城市市容市貌的违法建设,依照《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二十六条、第
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