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采取各种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用土地的;
3.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的;
4.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当事人拒不归还的;
5.未经批准临时使用土地或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
(二)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认定为违法建设:
1.无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
2.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
3.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4.未取得土地审批手续的;
5.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确定的用地性质、用地位置或用地界限的;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失效仍继续占用土地的;
7.擅自改变代征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性质的;
8.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设工程位置、范围、性质、层数、高度、标高、面积、色彩和造型等要求进行建设的;
9.擅自改变地形地貌的;
10.买卖、擅自转让或利用已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11.擅自改变临时建筑使用性质、规模的;
12.临时建筑超过规定使用期限的;
13.其他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
(三)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设,应处予限期拆除:
1.在近期建设规划确定的禁止或控制建设区内擅自进行建设的;
2.侵占现有或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道路、市政管线、机场净空、高压供电走廊、微波通道等基础设施及社会服务设施规划用地的;
3.危及防洪、消防、人防等城市防灾设施正常运行,给城市安全造成隐患的;
4.违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域规划控制要求的;
5.对城市水源保护区、河道、水体、山体及其保护区域造成重大破坏的;
6.侵占现有或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减少规划地块绿地率的;
7.擅自改变或突破强制性规范控制指标,侵害公共利益,或更改建筑造型,严重影响市容景观的;
8.危及建筑物结构或严重影响相邻权纠纷又无法排除或整改的;
9.擅自搭建建(构)筑物、扩大宅基地进行建设(含室外楼梯、简易棚室和围墙等),严重影响市容景观和城市规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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