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通知
(荆政发〔2008〕1号)


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城市规划,保护土地资源,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市政府决定,即日起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禁止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设行为。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

  成立荆州市拆除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和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荆州区政府、沙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办、市房产局、市工商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城监支队、市环卫局、市园林局、市河道管理局、市消防支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拆违(拆除违法建设)工作办公室和严禁非法占地工作办公室,办公地点分别设在市规划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局长为拆违工作办公室主任,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为严禁非法占地工作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分管的副秘书长负责协调工作。荆州区、沙市区及荆州开发区要成立相应的机构。

  二、从严查处

  对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一经发现,有关职能部门必须从快、从重、从严处理。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接到市国土资源、规划、市容环卫、园林和河道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占地、停止违法建设行为的通知书后,要立即停止施工。对拒不执行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等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制止,直至拆除违法建筑,拆除费用与损失由违建者承担。

  (一)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认定为非法占地:

  1.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