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参保单位,均应按《社会保险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七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依法对参保单位参保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筹,略有积累”的原则进行筹集。
第九条 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工作人员当月工资总额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总额之和或工作人员工资总额。其中市本级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工作人员当月工资总额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总额之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谋职业人员缴费按人事部门核准的职工个人实发工资核算,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包括:
(一)基本工资;
(二)其它工资;
(三)各种津贴、补贴。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缴费基数为本人当月实发工资,最低不能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能超过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第十条 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不超过缴费基数的20%,参保人员缴费比例不超过缴费基数的8%。其中市本级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20%,参保人员缴费比例目前为缴费基数的5%。参保人员缴费比例每两年调整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
调整比例需报同级政府批准,并向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缺口的,由同级财政负责筹集。
第十二条 参保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应缴纳部分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逾期未缴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参保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提取,在自有经费或财政拨款中列支。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第十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