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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8〕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石家庄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抓好落实。

  二○○八年六月六日

石家庄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探索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和《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聘用制度的意见》(冀办发〔2005〕27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人事厅关于完善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冀劳社〔2002〕47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劳社〔2003〕42号)文件精神,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本着积极探索、逐步推开、水平适当、基金平衡的原则,建立符合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情况的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范围和对象:石家庄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聘用人员和自谋职业人员。

  第三条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是单位和职工应尽的义务,职工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市和县(市、区)两级社会统筹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缴费年限和缴费工资挂钩。

  第五条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各级政府主管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职能部门。各级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参保登记,基金征缴、管理和支付等业务经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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