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防汛防台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城区防灾救灾工作顺利进行,维护灾区社会秩序。
2.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①城区防汛防台物资储备工作实行“分级储备和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物资、机具储备实行政府专业储备和社会征集相结合,以社会征集为主。市级专业储备由市城区防办牵头,社会征集由各成员单位根据防汛防台预案的职责负责落实(具体方案另行制定);区级物资、机具的专业储备和社会征集由各区政府负责落实。
②市各城区防汛防台机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落实相关抢险物料、救生器材和抢险机具、设备等防汛防台抢险救灾物资的来源,并根据应急需要进行物资储备。
(2)物资调拨。
①市城区防指应先调用本级的防汛防台储备物资,如不能满足可调用各城区的储备物资,或向市防汛防旱指挥部请求支援。
②各城区防汛防台办公室应先调用本地的防汛防台储备物资,如不能满足可向市城区防指申请,由市城区防指协调落实。
③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防汛防台抢险需要时,应及时启动生产能力储备和生产流程,联系有资质的厂家紧急调运、生产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3.资金保障。
(1)市、区两级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公共设施的修复以及城市正常生活生产秩序恢复的补助。
(2)各级财政、发展改革、民政、水利、城管等部门负责抢险救灾资金的筹措、落实,并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同时做好救灾款物的分配、下拨工作,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物的发放、使用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和监督使用。对应急调用的社会防汛防台抢险救灾设备、物资实行有偿使用,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依法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4.避灾场所保障。
各级政府在日常工作中要重视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要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一批学校、礼堂、体育馆、影剧院等公共设施,在紧急状况时作为应急避难场所。
5.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防台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支持和承担救援的义务。
(2)汛期或台风期,各级城区防汛防台指挥机构应根据灾害的发展变化情况,及时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防台工作。
(3)各级城区防汛防台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在严重灾害期间,应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切实解决防汛防台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防汛防台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汛防台工作。在防汛防台的关键时刻,各级城区防汛防台办公室负责人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四)技术保障。
1.完善市城区防汛防台决策指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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