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建立并严格执行道路交通违法情况抄告制度,定期将执法中查处的严重交通违法的机动车、违法驾驶人姓名等交通违法信息抄告车属单位。要落实军车驾驶人交通违法抄告制度,配合军队、武警部门加强对军队驾驶人的管理。交通、建设、公安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出租车、公交车停车站点的设置,消除随意停车、随地揽客现象。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对被抄告的专业运输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教育,并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反馈处罚教育意见。
4.公安、交通等部门要按照华北五省(区、市)《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通告》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加强沟通协调,狠抓源头治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改装(拼装)和买卖改装(拼装)车辆行为,严禁非法改装(拼装)车辆进入运输市场。要充分发挥现有治超检测站的作用,拦截疑似超限超载车辆进站检测,避免造成路面拥堵。
5.交通部门会同公安部门,以桥梁为重点,加大对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公路危险路段的排查和整治力度,落实安全隐患整改责任制,完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安全防护、信号灯等设施,切实消除事故隐患。加大公路养护管理力度,及时维护公路沿线设施,随时清除路面影响车辆通行的障碍物,逐步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
(四)加强重点车辆管理
1.交通、公安、安监部门要组织辖区内客运企业互检互查,对排查出的交通安全隐患要逐项登记,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完成时限,并于年底对客运企业进行安全评估。
2.公安、交通、安监部门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车辆和人员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全面掌握危运车辆底数和技术性能状况,以及危运车辆驾驶人和押运人员的基本情况和动态。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报制度,加强动态监管,对无证运输、超载、超速行驶及不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的车辆一律依法从重处罚。
3.教育、公安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校车的监管和整治,深入排查摸底,全面掌握校车使用状况。没有参加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发放校车专用标识;杜绝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合格车辆、报废车辆、非法改装车辆接送学生;对校车驾驶人情况进行全面登记,加强交通法制和交通安全教育,掌握其安全驾驶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