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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基本草原划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基本草原划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阿署办传[2008]24号)


  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有关部门、阿拉善经济开发区:
  2008年,阿左旗、阿右旗被自治区确定为进行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的旗县(额济纳旗已完成试点工作,并通过自治区的验收),并明确要求2008年12月底前必须完成阿左旗、阿右旗基本草原划定工作。为确保全盟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有序进行,现将《阿拉善盟基本草原划定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安排专项工作经费,抓紧组织实施。

  附:《阿拉善盟基本草原划定实施方案》

  二○○八年四月十日

  阿拉善盟基本草原划定实施方案

  一、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的组织领导
  基本草原的划定工作关系全盟生态保护和农村牧区经济可持续发展等重大问题,各旗人民政府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农牧业、国土、民政、林业、环保、城建、水利、交通等部门组成的基本草原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牧业局,由各旗草原站及草原监理所具体负责基本草原划定的日常工作,并负责制定基本草原划定技术规范和统一组织培训,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也要抽调人员参与基本草原划定工作。
  二、划定基本草原主要范围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规定,下列草原属于基本草原的范围:
  1、重要放牧场;
  2、割草地;
  3、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退耕还草、退牧还草地以及改良草地、草种基地;
  4、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
  5、作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
  6、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
  7、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
  (二)各旗也可根据当地特点,在1998年划定的草场上,将已经过办理正规征用手续的城镇、农业和工业等用地划出外,全部划为本地区的基本草原。
  三、基本草原划定内容
  (一)国有的基本草原按使用权单位进行登记;集体所有的基本草原以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登记,苏木乡镇、旗逐级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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