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扩大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8]6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扩大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八日
关于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扩大试点工作的意见
(二○○八年五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试点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工作,按照省政府要求,现就我省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扩大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按照国务院要求,我省从2008年起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提高40元。其中,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0元。我省地方财政承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1年到位。所需资金省、州(地、市)、县(区)财政仍按原政策规定负担。财政补助额度提高后,城镇居民参保人员的筹资标准由160元提高至200元,增加的40元补助资金全部用于提高筹资标准并计人统筹基金。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个人缴费水平、住院补助水平,起付线、封顶线、门诊医疗补助水平暂维持不变。
二、进一步扩大城镇居民参保覆盖受益面
国务院已同意将我省所有地区的城镇居民全部纳入国家试点范围。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工作,要在坚持群众自愿,加强政府引导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推进试点,不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增强制度的吸引力,改进医保管理服务,并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群众了解和掌握居民参保的政策措施、参保报销流程及带来的实惠,提高群众参保积极性,努力扩大城镇居民参保的受益面,在保证已有参保人数基础上,力争今年全省城镇居民参保覆盖人数达到80%。
三、研究完善政策体系
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考虑到我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政策运行时间还不到一年,因此,除因国家决定增加补助而提高筹资标准外,其他政策暂不作变动。今年工作中要重点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试点经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按照国务院会议精神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一是积极研究建立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挂钩的激励机制,研究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衔接问题。二是积极探索普通门诊费用统筹办法,以增强政策吸引力,促进医保与社区卫生服务的结合。三是研究提高统筹层次问题,积极探索州、地统筹,增强风险共济能力。
为了平稳推进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工作,经研究确定:一是对于劳动年龄段人口要通过促进其就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解决其医疗保险问题,就业确有困难的,允许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是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是我省农民工由于务工季节性很强,且大多数已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不再重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