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对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昆明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李文荣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办公厅、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市委宣传部、市编办、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和市质监局等部门,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其中,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请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经委、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编办负责协调;涉及各级普查机构及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市监察局负责协调处理。其他各有关部门(单位),也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及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辖区内的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五、普查的经费保障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六、普查的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